網絡版權問題由來已久,,近日,聶震寧,、白巖松等32位全國政協(xié)委員聯(lián)名提案,,呼吁加強網絡版權保護。
網絡技術在全球范圍內迅猛發(fā)展,,立法卻未能及時跟進技術更新,,尤其是各國在網絡版權保護領域的立法大都有點“力不從心”。網絡侵權與以往侵權行為不同,,以往針對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大都彼此孤立,、“分門別類”,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復制權如是定義:“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而網絡侵權,、盜版行為不僅常常同時具備所有這些屬性,還不斷開發(fā)出新的“復制”方式,。信息在網絡上傳播、擴散得極快,,若不能順藤摸瓜查找盜版源頭,,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往往也只能落空,即便最后順利得到賠償,,所獲數(shù)額也根本不足以抵償損失,。最近幾年影視作品、游戲產品,,特別是音樂作品的網絡版權保護工作卓有成效,,這一方面是因為影視、音樂制作公司在源頭進行了日漸完備的版權保護,,另一方面則應歸功于政府相關部門在這些領域監(jiān)督和打擊盜版工作的持續(xù)進行,。
不過,文字作品面臨的網絡盜版情況似乎沒有根本好轉,。聶委員舉了一個自己的例子,,他發(fā)表在報紙上的一篇文章,被各大網站轉載后卻沒有一個人同其聯(lián)系授權,、更沒有人聯(lián)系其支付報酬,。此類情況,相信絕不少見,?!吨鳈喾ā繁Wo廣義的發(fā)表權、署名權等財產權和人身權,,在網絡空間發(fā)表的文字作品同樣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著作權法》等沒有根據網絡傳播特性適時做出調整,,只能增加追責落空的風險,。如根據“避風港原則”,發(fā)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若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而不制作網頁內容,,一旦網絡服務提供商被告知侵權,就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將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應該刪除哪些內容,網絡服務提供商就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在面臨訴訟時,,未經授權轉載相關內容的網站只要及時刪除信息,便不會留下侵權的證據和痕跡,,這就使文字作品在網絡傳播中變得格外廉價,,甚至分文不值。以新聞媒體行業(yè)為例,,過去傳統(tǒng)媒體一直是新聞產品的提供者,,但網絡化大潮之下,不少媒體開始通過拼貼網絡流傳的邊角料來假充新聞,。無論是“貨真價實”還是“七拼八湊”,,“成本”都極其低廉。
全國人大代表阿來說:作家維權困難,,常讓人感覺“得不償失”,。這可不是小問題,它實實在在地同我國文化事業(yè)的發(fā)展聯(lián)系在一起,。盡管我國網絡文學產業(yè)看似一日千里,、蔚為壯觀,但劣品不少,。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創(chuàng)作優(yōu)質作品“得不償失”,。要改變這一情況,讓文化產業(yè)在網絡時代不僅有量的增長,,更有質的提升,,就需要在版權保護方面消除文化工作者“維權難、難維權”的顧慮,。
委員們提出“盡快完成《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的建議,,這的確是極為合適的切入點。網絡侵權,,特別是針對文字作品的侵權,,賠償方式及賠償數(shù)額均需根據新的形勢作出新的規(guī)定,實現(xiàn)賠償和損失基本對等,。同時,,借鑒政府在影視作品、音樂作品等領域保護版權,、打擊侵權的經驗,,鼓勵網絡版權正版運營,督促網站建立并完善版權保護平臺,,加強對文字作品傳播路徑的監(jiān)管,,在全社會營造尊重版權、使用正版的風氣和氛圍。
作者:路中林 來源:南方日報 發(fā)布時間: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