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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委員:廣播電視播放文字作品應付酬
時間:201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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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臺電視臺每年播放文字作品數量龐大,由于沒有國家統一付酬標準,文字作品被播放后,作者常常遇到拿不到稿酬、稿酬太低的困境。”著名作家、全國政協委員張抗抗在全國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期間向大會提交了提案,建議相關部門應盡快制定并出臺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文字作品的付酬辦法。
張抗抗向記者介紹說,《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報酬;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同時,她也直言不諱地告訴記者:“但有關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經發(fā)表、出版的文字作品、錄音制品的付酬標準一直沒有國家統一規(guī)定,通常由使用者與權利人自行約定。”
記者了解到,《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早在2010年1月1日就開始施行。《付酬辦法》規(guī)定了3種計酬方式:一是由廣播電臺、電視臺與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約定每年向著作權人支付固定數額的報酬;二是按廣播電臺、電視臺廣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計酬;三是按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的時間多少計酬。張抗抗認為,《付酬辦法》只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的情形,并未涉及《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文字作品的計酬方式。因此,張抗抗提出,相關部門應參照《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盡快制定并出臺有關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文字作品的付酬辦法。
作者:郭銘華 衣春翔 來源:黑龍江日報 發(fā)布時間:201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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